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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法院丨巧寻翻译跨越语言障碍
作者:李琨  发布时间:2023-02-10 15:44:1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元旦刚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琛琛像往常一样对新收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一起合同纠纷引起了她的注意。案件的原告麦某某和被告穆某某都是维吾尔族,这在长寿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多见……

 

麦某某诉称:其将位于长寿区某某镇的新疆烤肉店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穆某某经营,后因穆某某经营不善亏损停业,经双方协商,麦某某收回该烤肉店继续经营,由穆某某支付经营期间的租金及物品等相关费用共计10000元,穆某某向麦某某出具了《证明》和《承诺书》,但却一直未向麦某某支付上述款项。

 

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张琛琛法官拨打了原告麦某某的电话,向其询问案件证据的准备情况,在得知麦某某已经将相关证据的扫描件上传至易诉平台后,张琛琛打开审管系统对证据进行查看。

 

麦某某提交的两份书证均使用维吾尔语手写而成,并附有一份打印的汉语译文。张琛琛又电话联系了被告穆某某并发送了书证及译文的照片,但穆某某表示自己不太懂汉语,也不认可译文的内容。

 

张琛琛审查后认为,两份书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需要同时具备维吾尔语和汉语阅读书写能力,且需与案件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进行翻译,其译文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重庆市长寿区的常住人口主要为汉族,本案诉讼标的较小,如果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基于上述考虑,张琛琛通过与重庆市长寿区统战部民族宗教科的工作人员进行协调,联系到新疆驻渝工作组成员阿布都色拉木。听取情况介绍后,阿布都色拉木表示愿意协助法院将上述两份书证翻译成汉语。张琛琛将译文内容与麦某某提交的译文进行了比对,二者基本一致。开庭当日,被告穆某某未到庭应诉,张琛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阿布都色拉木对两份书证所作的译文,原告麦某某表示认可。后法院依据书证及译文,判决穆某某支付麦某某1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结事了,当事人也对法院工作竖起大拇指,说出,经典的“亚克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重庆市长寿区虽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原、被告作为少数民族在本区域工作、生活,仍享有使用自己本民族语言进行沟通、交易的自由。长寿法院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司法需求,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为民族团结繁荣与地区和谐稳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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