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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愿你以后健康成长,无风无浪”——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宣判
作者:徐海 王思亲  发布时间:2023-04-26 15:48:35 打印 字号: | |

母亲为精神二级残疾且在医院住院治疗,被父亲多次恐吓、殴打和遗弃。12岁的夏小某因不幸的童年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童年情绪障碍,精神评残等级为4级。如何更好地全方位开展救助,护佑困境中的少年健康成长,成为案件承办法官王曌思考的关键。

 

夏小某系母亲夏某某和父亲樊某某非婚生子,出生后跟随夏某某和外婆吕某某生活。2020年,夏某某和吕某某因患病及经济困难,无法照顾夏小某,安排其到父亲樊某某处陆续生活约半年,期间樊某某无端憎恶夏小某,并对其恐吓、殴打和遗弃,夏小某多次离家外出流浪躲避,甚至因两天没有吃饭躺在某仓库,被热心群众送至派出所。

 

2020年10月,经相关部门调解,夏某某及家人与樊某某达成抚养协议,夏小某自愿跟随外婆吕某某生活,樊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等。因樊某某未履行上述协议,夏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后,樊某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樊某某对夏小某的监护人资格。

 

王曌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夏某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且在医院住院治疗,吕某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和老年性痴呆症状,生活困难。夏小某的小姨夏某乙认为自己没有监护能力,也不愿担任监护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为使夏小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考虑到家庭实际,在询问夏小某个人意见,并向村委会、区民政局了解监护意愿和能力后,承办法官引导吕某某申请指定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2022年4月12日,一场特殊的联席会议在长寿法院召开。长寿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夏小某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有关同志就确定夏小某的监护主体及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确定了初步方案。

 

“长寿区民政局作为履行保障责任的国家机构,具备监护职责条件,有监护夏小某的意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遂判决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同时明确民政局承担监护职责的具体方案。”同时,长寿法院还确定了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事项,多方合力护航夏小某持续健康成长。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本案立足构建“政府+司法+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格格局,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明确民政局承担监护职责的具体方案,民政局主动担责,检察院支持起诉。最大限度保障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方联动取得圆满结果,愿夏小某在法治守护下,今后的生活越来越好。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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