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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法院丨三种纠纷 一次调解
作者:刘付兵 彭欣欣  发布时间:2024-04-23 11:2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成功调解,也顺利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另案中的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顺利调解,可谓三种纠纷,一次调解,减少了群众诉累,提升了人民法院群众满意度。

 

案情回顾

 

杨某某与程某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系杨某某与前妻的子女,杨某丁系程某某与前夫的女儿。婚后,6人共同生活,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2022年12月,杨某某因病去世,程某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时,发现杨某某去世前一年背着自己将其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屋分别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转移登记在其子杨某甲、杨某乙名下。程某某认为其权利受损,遂诉至我院,请求撤销杨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调解过程

 

民二庭刘付兵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当事人在2023年7月,已经因杨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并判决,近期程某某正准备就抚恤金分割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矛盾也因此而起。

 

考虑到该案件涉及安置房分割、继承等民生问题,当事人又年过七旬,行动不便。为尽可能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化解继母子女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刘付兵法官与相同当事人的另案法官陶璐、何强一起,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综合老年人权益保护、平衡各当事人利益等因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结合长寿本地地域文化,从法、理、情等多个角度提出意见建议。

 

调解结果:

最终,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保持房屋产权现状情况下,将其中一套房屋的使用权交由程某某,由程某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程某某自愿放弃杨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分割款,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自愿放弃程某某去世后所得的抚恤金,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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